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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条形码代理中心

朝阳条形码代理中心

对于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不知道如何在朝阳条形码打印软件中添加对象。条码打印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设计软件,支持各种行业的标签设计及制作。那么,我们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计标签时,该如何快速添加对象呢?其实很简单。小伙伴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在条码打印软件创建对象,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具体的操作步骤吧:

1.直接添加对象在条码打印软件左侧工具栏中,点击你想要添加的工具按钮,在编辑区域绘制相应的对象。2.引导添加对象点击菜单栏中的绘图按钮,弹出一个子菜单下拉列表,子菜单下拉列表中包含很多功能按钮,如线段、圆角矩形、椭圆、插入位图图片、插入矢量图片、普通文本、矢量文本、富文本、一维条码、二维码等等,在下拉列表中,选择相应的功能,在编辑区域即可绘制对应的对象。对于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会比较陌生,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熟悉下软件大概都有哪些功能按钮。然后再进行操作,具体如何使用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如何使用。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计标签时添加对象的两种方法,是不是很简单。软件的功能比较全,操作也简单,有需求的小伙伴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哦。

唯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在商业POS自动结算销售系统中,不同商品是靠不同的代码来识别的,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来标识,违反唯一性原则,会导致商品管理信息系统的混乱,甚至给销售商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1)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

标准规定:商品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同行业的商品,其基本特征往往不尽相同,且不同的单个企业,还可根据自身的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的基本特征项。譬如,服装行业可以把服装的基本特征归纳为品种、款型、面料、颜色、规格等几项;而单个服装企业在确定究竟依据哪些基本特征项来为服装产品分配商品标识代码时,还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增加附加特征项或做适当的修改,如增加“商标”为基本特征项,或只将品种、款型、面料作为基本属性,而不必考虑颜色、规格项。再比如,药品类商品的基本特征可基本归纳为商标、品种、规格、包装规格、剂型、生产标准等几项。

应特别注意,商品的基本特征项是划分商品所属类别的关键因素,往往对商品的定价起主导作用,因此它不同于为商品流通跟踪用所设置的附加信息项,诸如净重、面积、体积、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这些附加信息项与商品相关联,必须与商品标识代码一起出现才有意义。EAN·UCC规范规定,这些附加信息项通过应用标识符AI(见GB/T16986—2003《EAN·UCC系统条码应用标识符》)以及UCC/EAN128条码来表示。

(2)对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商品的基本特征一旦确定,只要商品的一项基本特征发生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不同的

商品标识代码。例如,某个服装企业将商标、品种、款型、面料、颜色作为服装的五个基本特征项,那么只要这五个基本特征项中的一项发生变化,就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来标识商品。

射频技术不一定比条形码“好”,他们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有时会有重叠。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条形码是“可视技术”,扫描仪在人的指导下工作,只能接收它视野范围内的条形码。相比之下,射频识别不要求看见目标。射频标签只要在接受器的作用范围内就可以被读取。条码本身还具有其他缺点,如果标签被划破,污染或是脱落,扫描仪就无法辨认目标。条形码只能识别生产者和产品,并不能辨认具体的商品,贴在所有同一种产品包装上的条形码都一样,无法辨认哪些产品先过期。

从概念上来说,两者很相似,目的都是快速准确地确认追踪目标物体。主要的区别如下:有无写入信息或更新内存的能力。条形码的内存不能更改。射频标签不像条形码,它特有的辨识器不能被复制。标签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视野之内,因为信息是由无线电波传输,而条形码必须在视野之内。由于条形码成本较低,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已在全球散播,所以已经被普遍接受,从总体来看,射频技术只被局限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之内。目前,多种条形码控制模版已经在使用之中,在获取信息渠道方面,射频也有不同的标准。

由于二者的组成部分不同,智能标签要比条形码贵得多,条形码的成本就是条形码纸张和油墨成本,而有内存芯片的主动射频标签价格在2美元以上,被动射频标签的成本也在1美元以上。但是没有内置芯片的标签价格只有几美分,它可以用于对数据信息要求不那么高的情况,同时又具有条形码不具备的防伪功能。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条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如由工业信息化部主管的2012、2013、2014三个年度8月号《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的商品条码均为977100495100108>,2012、2013、2014、2015四个年度1月号《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的商品条码均为977100495100101>。依归纳法推理,商品条码977100495100101>与各年度1月号《电子知识产权》杂志对应,977100495100108>与各年度8月号《电子知识产权》杂志对应。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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