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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条码中商品条码各组成部分的作用

作者:连云港捷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02 08:21:49

连云港条码中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在打印标签的时候,经常会碰到会客户说打印的标签上会出现比较模糊空白线条,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印头断针了,如果碰到这种情况,需要反复跟客户解释,告诉他们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甚至还有可能需要上门才能解决该问题,下面根据实际的经验,列出该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引起标签上有空白线条的原因,实际上就是碳带起皱引起的,引起碳带起皱主要有如下原因:

1、碳带没有正确环绕在机器上2、温度设置不正确3、打印头的压力和平衡设置不正确4、介质没有正确设置走纸量5、有异物划过碳带穿过的地方解决办法∶

1重新正确安装介质2调整打印温度,尽可能满足打印要求3重新设置打印所需的最小压力4重新设置介质的正确走纸量。5清理碳带穿过可能会引起发皱的细小物体。

中外合资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是中国录像机生产定点企业和中国华录有限电子公司的股东之一,专门生产、销售录放像机、VCD视盘机和DVD等视听电子产品;也是国内最大的生产PCB板基地之一。在获得了ISO9002的国际、国内双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后,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以质量取胜,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应用了条码于生产质量管理跟踪系统。

一、系统主要目标系统所要达到的四个主要目标:质量跟踪:能跟踪整机及主要基板(PCB板)的型号(主板、电源和CDROM板)、生产场地、生产日期、班组生产线、PCB板版本号、工程变更革(ECO)、批量和序号等信息。生产实时动态跟踪:能随时从计算机中得知实际生产的情况。客户跟踪:能从计算机中随时得到客户的姓名、地址和发货数量。报表功能:提供各类管理报表供管理层复审。

二、开发过程整个开发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各个阶段都编制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制定具体方案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具有输入速度快,准确度高、成本低和易操作等特点。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在自动化装配生产线和各加工过程中,使用条码为主要零部件打上条码标签。通过条码阅读器采集并译码后,条码信息输入计算机服务器的数据库里。每台机器和主要部件都会有一个唯一的条码。不管机器发往何处,都会有记录。如果发生问题,只需读人保修卡上的条码,就可以在数据库内调出该产品的全部的有关数据,大大便利了产品的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条码跟踪系统流程。

第二阶段:寻找合作伙伴在建立详细的调研及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各条码供应商的条码系统方案和报价。条码的软硬件、售后服务和耗材的提供尽可能本地化,以减少对条码跟踪系统的投资,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找较为合适的合作伙伴并签订条码实施合同。

第三阶段:数据库结构设计、条码的设计和程序编制本系统可包含四个主要的数据库:系统设计库、用户库、PCB库和整机库。条码标签必须包含的信息:型号/标志、生产场地、生产日期、生产班组/生产线。批号和序号,并且条码跟踪系统软件能够接受不同的条码格式及尺寸的要求。条码标签分别用于PCB板、整机、包装箱和保修卡上。例如设计PCB板条码格式时,考虑型号、生产场地、生产日期、生产班组、生产线、批号和序号等内容,附PCB板实物标签如下:条码类型采用了在工业生产中使用最多的带校验的39码。此外,还需考虑到以五千台整机为一个单位。当序号累计满五千台时,批号自动加一,同时序号再从一开始计数。本系统是采用VisualFoxpro5.0中文版开发的。这是由于本系统的信息流对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要求相对来说不算高。可对整个流程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可产生友好的用户界面。在本系统中,在扫描器输入或键盘输入不合理的数据时,均为无效操作,尽量排除人为的错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第四阶段:网络布线系统和网络系统设计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是条码跟踪系统的物质基础。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实施的条码跟踪系统网络结构见附图。计算机网络结构采用ETHERNET网络和星状拓扑结构。通过1台集线器,用双绞线连接1台条码跟踪服务器和9台用于生产线和仓库的条码打印或扫描工作站。除了上述工作站以外,我们还分别安装用于总经办,质量部、生产部和物料部的工作站。这样保证决策者有效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及下达指令,而工作人员也可随时查询或处理公司生产、库存和质量等信息。整个网络采用WindowsNTServer4.0中文版网络操作系统,在客户端采用基于Windows95中文版应用环境。

第五阶段:条码跟踪系统的培训和试运行经过半年多的条码跟踪系统运行表明:实际运行效果良好。条码跟踪系统软件能适合于该系统环境,目前能够满足对系统响应速度的要求:同时能完成企业各有关部门在条码跟踪系统上的相关工作。

三、系统功能设计本系统为模块化结构,通过弹出的下拉式菜单选择逐步深入。系统由五个主功能模块构成:系统管理、PCB板生产管理、总装生产管理。仓库管理和其它功能。各主功能模块各有子功能模块完善其功能。系统管理系统参数设计、系统数据库更改、操作员管理和口令管理。PCB板生产管理打印条码:根据要求,除了打印电源和CDROM板的条码以外,自动打印双份主板条码,一份贴在PCB板上;另一份随机供总装记录使用,以便整机条码与其所使用主要PCB板(主板、电源和CDROM板)的条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条码扫描:扫描PCB板条码,形成PCB板库。统计分析:查询和统计并根据需要形成报表。总装生产管理打印条码:打印整机、包装箱和保修卡上的条码。条码扫描:扫描整机和PCB板条码,形成成品库。统计分析:查询和统计并根据需要形成报表。仓库管理入库登记:在总装部,通过手工输入成品入库的有关数据。预扫描:接收数据、装入货架、未出库和清库架等于功能模块。出库管理:产生出库单,通过扫描出库产品,形成出库报表。统计分析:查询和统计并根据需要形成报表。其它功能质量跟踪:根据整机条码查询其所使用主要PCB板的型号(主板、电源和CDROM板)、版本号和ECO等数据。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各种生产情况和质量信息,包括日产量、周产量、月产量、阶段产量及库存、PCB板版本号和ECO等数据。报表打印:打印各种报表。其它格式:管理软件能接受不同的格式,即条码组成的方式能由用户设定。除了上述的主功能模块以外,我们还将增加仓库中心和售后服务主功能模块。仓库中心:工厂内的仓库管理和工厂外的仓库远程管理。售后服务:保修卡和维护修记录管理。

四、体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往的手工操作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计算机技术和条码技术引人生产质量管理领域,已成为必然趋势,例如原来生产进度表和日、周及月产量等报表全部由多人手工统计后制作完成,劳动强度大、工作重复繁琐。采用条码跟踪系统后,上述的报表全部由电脑来自动完成,工作简单、方便、准确和快捷。通过数据的采集、管理、检索、存档和统计实时化,质量信息和动态地反映生产现状使生产管理者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生产情况,从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能按预定的计划正常进行。生产线采用条码管理系统后,可大大提高了质量及管理水平,将为企业的决策、管理带来显著的效果。产品通过对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的条码跟踪系统的介绍总结,希望能为今后的条码技术在自动生产线中的应用提供借鉴和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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