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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接触连云港条码者困惑的地方

作者:连云港捷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04 08:20:47

条形码的使用获得独有的GTIN数字编号,进而生成相应的UPCBarCode条形码后,就可以将条码印在包装上。当然这只是第一步,下面还需要让零售商比如商场知道这些条码代表的产品信息才能让商品顺利流通。这也是初接触连云港条码者困惑的地方:

零售商是如何获得产品信息的?其实答案很简单,一般大的零售商都使用统一的数据共享系统,生产商将每个GTIN号码代表的产品信息输入系统后,零售商可以即时获得该信息。当然也有的零售商有自己的系统,会将GTIN号码及相应的商品说明、售价等输入自己的系统。总之较后零售终端的流程都是:扫描条形码-》获得GTIN号码-》从零售系统数据库中获得商品说明、售价等商品信息。条形码的申请申请商品条形码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多少个?

这里有两个经常误解的地方:首先条码数量跟商品数量无关,而只跟商品种类、型号、包装等有关。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产品有1万件,但种类、型号、包装都一样,那就只需要一个条码。其次不同种类、型号、包装都需要单独的条码,比如某个糖果有2种口味、大中小3种型号,并且各有4种不同颜色包装,那就需要2x3x4共24个条码。因此如果没有事先计划好,经常会发生申请条码后才发现不够用的情况。至于收费上,条码官方按数量计算,1个条码$60加币,2-10个$150,11-100个$500,过100个$900另加一次性$245开通费,以上费用均需另外加税。目前条形码的申请时间为一周左右。

符号质量GB12904—2003的9.1提出了对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对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是:——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条码所表示的商品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别字符相同;——空白区的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单位为mm)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值。在强制性要求中,有对空白区宽度的要求,这是因为空白区是为识读设备提供“开始数据采集”或“结束数据采集”的信息的,空白区宽度不够常常导致条码符号不能识读,而空白区宽度在条码符号的印制过程中容易被忽视,所以在国际标准ISO/IEC15420将空白区宽度作为参与评定符号等级的参数之一,GB12904—2003则暂时将其列入强制性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1.5/06/670这个最低的符号等级要求是对到达销售扫描结算点的商品上的商品条码符号而言的。由于商品在包装、储存、装卸等过程中商品条码容易因摩擦、碰撞、污染、潮湿、日晒等原因受到损害,因此,在印刷地点,条码符号的符号等级应适当提高,推荐符号等级为2.5/06/670。EAN/UPC商品条码符号质量合格/不合格的判定规则判定规则如下:——EAN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符合GB12904—2003的4.1、4.2、4.4.1.2和9.1要求的,判定为合格;——UPC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符合GB12904—2003的4.4.1.2、9.1和c.1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具体讲:EAN-13、EAN-8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分别符合EAN/UCC-13代码的编码规则和EAN/UCC-8代码的编码规则并符合编码的唯一性原则(无几品一码)和对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符号一致性和空白区宽度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UPC-A、UPC-E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分别符合UCC-12代码的编码规则和UPC-E代码的编码规则并符合编码的唯一性原则(无几品一码)和对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符号一致性和空白区宽度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这个判定规则简单、明确。

而以往采用传统检验方法时,由于牵扯到条/空偏差及反射率、条高、放大系数、缺陷等不易划分界限的诸多问题,对条码符号合格/不合格进行判定是很困难的。对判定规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这个判定规则适用于对单个EAN/UPC商品条码符号质量的合格/不合格判定,对一批条码符号质量的合格/不合格判定应按抽样标准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判定;

——对于EAN/UPC商品条码符号是否符合代码的编码规则和编码的唯一性原则的判定,只凭一个或几个被检的条码符号往往是难以判定的,需要依靠一定数量的抽样或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数据库、超市数据库、企业数据库乃至国际上有关数据库提供的信息进行判定,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只能假定被检条码符号符合代码的编码规则和编码的唯一性原则;

——虽然在判定规则中对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中没有对条高(或符号高度)、放大系数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EAN/UPC商品条码符号的高度可以任意截短、放大系数可以任意缩小。在条码符号的印刷空间确实无法放下条码符号整个高度时,可以将条高适当截短;在用打印机打印商品条码符号时,为保证打印质量需将条码的模块宽度(X尺寸)与打印机像素间距相匹配,这样在打印较小的符号时放大系数可能小于0.80,这是允许的。对没有正当理由任意截短条高或任意缩小放大系数的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应视作不符合标准。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

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非零售商品的条形码标识有三种:如EAN/UPC码、ITF-14码以及UCC/EAN-128三种条形码码制。厂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条形码符号。以图15为例进行说明:

1、当编码方案采用EAN/UCC-13代码时,条形码标识可以选用EAN/UPC码、ITF-14码和UCC/EAN-128条码中的任意一种。(1)采用EAN/UPC条码表示。EAN/UPC条码既可以表示零售商品,也可以表示非零售商品。二者用法相同。(2)采用ITF-14条形码表示。ITF-14条码只用于不经过POS扫描结算(可直接用于仓库)的非零售商品的包装上。该条码符号较适合直接印制于瓦楞纸或纤维板上。(3)采用UCC/EAN-128条形码码制表示。UCC/EAN-128条码是AN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中惟一可以用于表示附加信息的非定长条码符号,且应与应用标识符连用。

2、当编码方案采用EAN/UCC-14代码时,条码标识可以选用ITF-14条码和UCC/EAN-128条码中的任意一种。(1)采用EAN/UCC-14条码表示(2)采用UCC/EAN-128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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