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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条形码的重要属性是什么?

作者:连云港捷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7 08:00:53

条码从最初仅作为商品身份证解决商品的身份识别和零售结算,逐渐用于物流、仓储、出产、商业交易方、位置等编码标识治理,还能承载商品的出产日期、批号、位置等更多附加信息,近年来更在食物安全追溯、产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移动商务等重点领域得到更深层次的应用。连云港条形码的重要属性是无含义性。

条码符号通常并不包含商品价格或防伪等信息,假如散装的生鲜食物,如蔬菜、生果、肉类等无法预先包装,不适合印制原印码的商品,需要在超市或卖场现场打印出条码,俗称店内码,这种条码有时包含表示该商品品名及与其重量或价格。假如某些商品贴有追溯码,这种条码便集成了商品品名、价格等信息。

条码符号是将商品的代码翻译成宽窄不同的条形码供机器识读,万一碰到条码质量出了题目或被污损,以及扫描器泛起故障读取不了条码信息的情况,条码下方的一串数字字符就派上了用场,这些数字可供人们肉眼识别,超市里的收银员可以通过输入数字达到读取数据的目的,读取的这些数字与通过扫描器读取的数据是一致的。条码下边的13位数字代码,是商品在全球通行的独一的身份证,一个重要属性就是独一性。按这个属性编制的条码,条形码在全球范围内不重复,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等性质的商品,均应编制不同的代码。否则计算机系统就会把它们视为完全相同的商品,从而造成价格结算及治理上的混乱。对企业来说,只有印制了条码的商品才是行销全球的通行证。

商品条形码是商品的独一标识,为国际通用的产品符号,各国同一编码,可以标出商品的出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出产日期、分类号、种别、日期等信息。条形码为保证在线商品信息的完整性,利便卖家针对消费者开展针对性营销。众所周知,商品条码(简称条码或条形码)是由一条条深色和浅色条形符号及其下方的阿拉伯数字(字母)代码两部门构成的符号构成的。

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是一种开放的、多环节、多领域应用的全球统一商务语言,GS1系统是在商品条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包含编码体系、数据载体、电子数据交换和解决方案等内容。企业在不同的应用场合有时会采用不同类型的条码符号以承载不同的编码信息。小编总结了常见的几种条码符号,一起来看看一下彼此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异吧~

EAN-13条码

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图EAN-13条码

EAN-13条码作为最常见的零售商品条码符号,常用于零售结算。一共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右侧空白区以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EAN-8条码

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图EAN-8条码

EAN-8条码在外观上与EAN-13条码略有区别,条码数字由13位缩减至8位,用于标识商品包装较小的商品。但是EAN-8条码的核心数据识别,与EAN-13条码保持一致。同样是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右侧空白区以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GS1-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条码也是GS1系统的一种条码符号。该条码具有“尺寸更小、信息量更大”、“可承载如产品有效期、系列号等商品附加信息”等优势,可满足特小型产品、不定量产品、需要安全追溯管理的食品等商品的表示需求。

GS1-Databar条码共有多种类型,有事采用“条码+附加信息”的形式,例如条码+有效日期、批号等形式。

中国条码中心在哪里办理?中国条码中心,国内的条码大多都是在条码中心办理,然而国外也有条形码,在国际上,还有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现在叫GS1,位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和美国的普林斯顿,是管理GS1体系的组织,其成员是GS1MO,由于现在网络很发达,所以我们申请条码,其实是不需要到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和美国的普林斯顿,也不需要直接去中国条码中心,找家代理,在网上就可以办理了。

然而,就象网上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网上知识产权官司一样,很多人没有太多的精力去弄懂每个环节,就会请代理,请律师是一样的。注册条形码代办也就产生了,当然人家帮你代办,是会收取服务费用的,只要服务费用不是太高,注册代办还是有优势的,毕竟自己去了解每个环节,去熟悉编码规则,也是要时间与精力的,这个时间与精力的成本可能会比请人代办的费用要高不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5.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4.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5.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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